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将为2025年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东盟博览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

东盟博览会期间,海关将派现场驻会工作组入驻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办理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通关手续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对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由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向南宁海关提供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办理税款担保。
一
东盟博览会备案
相关单位在邕州海关提前完成东盟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确保东盟博览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二
展览品审批和准入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及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详见附1—附3)。展览品应当符合《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4,以下简称《禁止清单》)和《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5,以下简称《限制清单》)要求。
三
进境物资通关
(一)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的,由相关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在邕州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
(二)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三)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东盟博览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商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四
参展商随身携带展览品的监管
参展商按照实际携带进境展品情况填写《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清单》(附6),并在入境前将物资清单提交代理公司进行申报。入境前在装放展品的包装物表面明显处张贴博览会专用标识(详见附7),以便海关快速识别展品和个人物品。参展商需随身携带诸如展位确认书等证明参加展会的材料,海关根据情况进行核对。
五
展览品检查与放行
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在海关查验场地或指定的仓库接受检查(包括查验、检验、检疫等)。
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检查的展览品,由相关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商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在展馆现场接受检查。相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检查设施等。对检查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六
展中监管
东盟博览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
相关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七
展览品处置
(一)展览用品消耗。
相关单位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报告邕州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或者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下列东盟博览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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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二)展中销售。
对于在东盟博览会期间销售的展览品,相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三)复运出境。
暂时进境的东盟博览会展览品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四)展览品延期。
暂时进境东盟博览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邕州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八
记者采访器材
东盟博览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东盟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且不影响海关新法规的执行。
本通关须知仅供参考,以南宁海关最终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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